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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條例》三讀,醫院禁附設靈堂 / 寺廟納骨塔,有條件就地合法

 
第7屆立法院最後一天會期,院會一口氣三讀通過14項法案,殯葬管理條例修正案讓殯葬管理制度出現重大變革。未來僅法人、寺院、宮廟、教會可設私立殯葬設施,禁止醫院附設靈堂等殮、殯、奠、祭設施,現存設施可再使用5年,但不得擴大規模,違者最重罰150萬元並停止營運。

 

2002年7月19日前由宗教團體建置的非法公墓、納骨塔將就地合法,僅可原地修建、不可擴大規模。

 

對於業界及學術界長期關心的禮儀師證照制度,三讀通過的殯葬管理條例將禮儀師定位為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並授權內政部對禮儀師的資格、條件及管理等事項另訂辦法規範。 然考量殯葬服務專業養成教育尚未普及,內政部表示,未來將結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的「喪禮服務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加上修畢殯葬專業學分及從事殯葬相關工作經歷等條件,核發禮儀師證書。此將有助於培育殯葬專業人才,改變以往對於殯葬從業人員的刻板印象,再加上現行職業訓練與技能檢定,建構完整的殯葬專業證照制度。

 

內政部指出,現行條文容許醫院附設殮殯奠祭設施,係早期國內部分醫院為無眷榮民病故時,方便就地提供治喪與舉辦告別式,然由於社會環境變遷,醫院附設殮殯奠祭設施,往往對鄰近民眾產生噪音、交通及觀瞻上衝擊,造成社區生活環境品質的嚴重影響,此外也影響民眾就醫品質與心情,並對業者形成不公平競爭。

 

新法通過後醫院將不得附設殮殯奠祭設施,但對於已核准附設該類設施的醫院,訂有得繼續使用5年的過渡條款,兼顧醫院與受託經營者的權益,並有充分時間因應。至於太平間、助念空間仍將保留提供於醫院往生者家屬必要的服務,以符合現實民眾需要。

 

另外,宗教團體附設殯葬設施有其歷史背景,由來已久,已成為宗教文化的一部分,91年7月19日殯葬管理條例施行,訂有該類設施補辦設置程序的2年緩衝期限,惟因宗教設施與殯葬設施的土地使用並不相容,符合規定者仍屬少數。為解決長久既存問題,避免造成奉置骨灰(骸)家屬的不安與衝擊,減少社會成本的耗費,修正案規定於殯葬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募建的寺院、宮廟及宗教團體所屬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及火化設施得繼續使用,如有損壞,得於原地原規模修建,予其有條件合法化。91年7月19日以後宗教團體新建殯葬設施,則應一體適用新制殯葬管理條例規範,以符合法治精神與平等原則。

 

此次殯葬管理條例修正通過,將有效強化殯葬設施的經營管理、提高殯葬服務業的素質,滿足民眾對殯葬服務多元需求的期待,將有助於保障消費者權益,提升殯葬業的服務品質,使臺灣整體殯葬環境邁向更成熟的紀元。

 

18家醫院將受影響
內政部估計,包括馬偕、三軍總醫院、榮民總醫院、各地國軍醫院等18家附設殮殯奠祭設施,會受影響,內 政部民政司長說,不少民眾反映醫院辦告別式產生噪音、交通等衝擊,因此修法。但昨修法也規定,現有太平間及家屬助念空間仍可保留;另醫院不得拒絕死者家屬領回遺體或使用太平間及助念空間,違者最高罰30萬元。


就地合法寺廟約有450座、120萬個塔位,不少寺廟因歷史背景設納骨塔,但因寺廟用地和法定殯葬設施用地不符,無法符合法令,考量實務運作決定就地合法。

 

台北榮總院方說,3年前該院就取消告別式、靈堂設置等,目前僅提供往生者遺體冰存及助念,雖曾遭家屬抱怨不便,但會依法辦理。新光醫院院方說,該院會協助往生者在院內設置簡易牌位,將了解新法再處理。


台中榮總院區設有「懷遠廳」殯儀館,協助該院往生患者辦理後事,都外包給殯葬業者處理;社工室主任說 ,當初單純為服務患者,未來會依法執行。高雄榮總說,院內設有外包附設殯葬設施,方便外地民眾就近幫親屬辦理後事,會依法逐步限縮。


但民眾說,若親友在醫院往生,能就近辦完後事,不需再奔波較方便,「新規定管太多!」

 

生前契約加強保障
過去曾發生多起不肖業者招攬會員購買生前契約吸金詐騙案,昨修法加強生前契約管理,未經縣市主管機關 許可經營之殯葬公司不可販售生前契約,違者最重罰300萬元。消費者預付生前契約資金,業者應信託75%, 除履約、解約等,業者均不得提領,違者最重罰100萬元;業者破產或無法履約時,應退還消費者已繳費用 。


葬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表示,修法保障合法業者權益,在生前契約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樂觀其成。禮儀業者說,很多大醫院用招標決定合作業者,被大型業者壟斷,「修法後就可各憑本事爭取,比較公平!」 

 

殯葬管理條例修法重點
◎生前契約管理:
●經縣市主管機關許可經營的殯葬公司,才能與消費者簽訂生前契約,違者罰60至300萬元
●消費者預付生前契約資金,業者應信託75%,除履約、解約等外,業者不得提領,違者最高罰100萬元
●業者破產或無法履約時,應退還消費者已繳費用


◎殯葬業排黑條款:
●曾犯殺人、妨害自由、搶奪、強盜、恐嚇取財及擄人勒贖罪,不得擔任殯葬服務業負責人


◎醫院禁附殮殯奠祭設施:
●醫院不得設殮殯奠祭設施,違者罰30至150萬元並要求停止營運;並訂5年落日條款
●已設殮殯奠祭設施的醫院,應將服務項目及收費基準公開,違者罰3至15萬元


◎非法宗教公墓、納骨塔就地合法:
●2002年7月19日前宗教團體已設置的靈骨塔、公墓及火化設施可就地合法,可原地修建但不得擴大規模;無罰則

 

殯葬管理條例修正草案重要條文總說明

一、設置私立殯葬設施者,以法人或寺院、宮廟、教會為限。(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增列經營殯葬設施須經殯葬設施所在地主管機關許可。(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三、修正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向消費者收取之費用中應明定管理費。(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

四、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將管理費以外之其他費用之百分之二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成立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

五、增列公墓禁葬之程序及效果。(修正條文第四十條)

六、增列殯葬禮儀服務業於原許可設立之直轄市、縣(市)外營業及其他法人經許可經營殯葬服務業,均應加入營業處所所在地之殯葬服務業公會始得營業。(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

七、禮儀師定位為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其應備之資格、條件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

八、增列犯殺人、妨害自由、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罪者,不得充任殯葬服務業負責人之情形。(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

九、增列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經營殯葬禮儀服務業之公司,不得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修正條文第五十條)

十、增列殯葬禮儀服務業因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向消費者所收取費用之百分之七十五交付信託業管理之信託財產運用方式及其額度上限。(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

十一、增列殯葬禮儀服務業因故生前殯葬服務契約無法履約時,信託業應退還費用予消費者之情形與退還比例。(修正條文第五十四條)

十二、增列殯葬服務業委託銷售公墓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及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者,應公開相關資訊。(修正條文第五十六條)

十三、增列醫院不得附設殮、殯、奠、祭設施,但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經核准附設之殮、殯、奠、祭設施得繼續使用五年。(修正條文第六十五條)

十四、增列本條例施行前公墓內既存供家族集中存放骨灰(骸)之合法墳墓,於原規劃容納數量範圍內,得繼續存放,並不得擴大其規模。(修正條文第七十二條)

十五、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寺院、宮廟及宗教團體所屬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及火化設施得繼續使用,其有損壞者,得於原地原規模修建。本條例公布施行前私建之寺院、宮廟,變更登記為募建者,準用前項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零二條)


資料摘取來源:

蘋果日報採訪整理2011年12月15日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20111215/JSSCODJWYM4VTO3QP2MXJCGPD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