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契約篇

【問】

政府如何保障購買生前契約的消費者?

 

【答】

近年來,生前契約的觀念逐漸為民眾所接受,因此,政府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殯葬法管理條例修正通過,明訂銷售生前契約公司須具有「一定規模」。


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再次修正加強具有「一定規模」的條件如下:

一、具備殯葬禮儀服務能力之殯葬服務業。

 

二、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上。

 

三、最近三年內平均稅後損益無虧損,其財務報表經會計師簽證者。

 

四、於其服務範圍所及之直轄市、縣(市)均設置有專任禮儀服務人員;由其他公司或商號經銷者,應報經銷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設立許可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五、具備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資訊公開及查詢之電腦作業,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內政部所定之規範者。

 

六、具備符合內政部公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並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者。而民眾購買生前契約的金額,明訂其中百分之七十五必須交付銀行信託,在未履約前,或者要契約人、法定繼承人沒有簽字的情形下,販售生前契約的公司無法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