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資訊
發布日期:民國 101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5 月 23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條文沿革: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1061102054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5、8、10 條條文;並增訂第 8-1 條條文
§第 2 條§
具備下列資格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禮儀師證書:
一、領有喪禮服務職類乙級以上技術士證。
二、修畢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殯葬相關專業課程二十學分以上。
三、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經營或受僱於殯葬禮儀服務業實際從事殯葬禮儀服務工作二年以上。
《附表:殯葬相關專業課程列表》
《完整條文》